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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刘桂青怎么死的 辉县最近发生的大案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05 13:11作者:让时代讲述浏览:

辉县石姑娘队大事记,下面是让时代讲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辉县刘桂青怎么死的

参加石姑娘队活动人员合影

文/王姝晴 图/王姝晴

话初心,回顾石姑娘芳华岁月;担使命,传承石姑娘奋斗精神!

2019年11月24日上午,辉县市三郊口水库石姑娘队在假日大酒店隆重举行。参加人数达100多人。

这次聚会,是有史以来三郊口水库石姑娘队第一次规模宏大的大型聚会。会议特邀辉县市妇联主席穆学花、原辉县县委常委、妇联主任张冬青、原辉县市妇联副主任李清平、原楼村石姑娘队队长郝小荣、原石门水库石姑娘队队长程希荣、原胡桥公社石姑娘队队长赵秀荣、辉县市新闻信息首席记者、辉县市文艺评论家常务副主席王景斌先生、华羽影像冯江河、河南时代传媒集团新乡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新乡市报告文学学会副秘书长王姝晴女士、新乡市朗诵演讲协会参加庆祝活动。

辉县市妇联会主席穆学会为石姑娘队45周年庆典致辞

她说:话初心,回顾石姑娘芳华岁月;担使命,传承石姑娘奋斗精神,值得学习和推崇。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了促进辉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讲好艰苦奋斗故事,继续唱响巾帼不让须眉的华丽篇章。

原辉县县委常委、妇联主任张冬青讲话

张冬青说:她和李清平作为六七十年代的老妇女干部,能参加石姑娘队今天的45周年聚会,特别高兴,也想起了老兄弟郑永和带领全县人民十年大干,69年庆三通,70年庆三成,71年大战郊东沟,72年大战洪洲城……大干年代说不完的故事,石姑娘队也从大干年代中脱颖而出,她们不仅在水利战线上开山破石学石匠,也在各条战线上做出了巾帼不让须眉的功绩。声名享誉海内外,成了妇女界学习的榜样。

原三郊口水库石姑娘队副队长徐百枝讲话

许百枝说:在六七十年代辉县大干中,三郊口水库石姑娘队于1974年正月初六成立,成立时有71个人,刘桂青是队长,我和郝焕英是副队长。当时,我们领着石姑娘队从三郊口水库清基开始,后又学锻石头为三郊口水库的修建备料。当年的劳动非常艰苦,但我们打出口号: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得到。在修建秋沟水库时,县委又成立三八妇女运输队开车送水泥。县上给了我一个艰巨任务,到三八车队去当副队长带队往水库搞运输。我是一个共产党员,不管干什么工作,我都听党话,跟党走,从不搞特殊,所以,后期虽然不在石姑娘队,但姐妹们在前方, 我在后方一样为修水库而出力流汗。据悉,石姑娘队这次聚会的红围巾就是她买的。

辉县市三郊口水库石姑娘队第二任队长窦金荣在45周年庆庆典活动上作工作报告

窦金荣说:石姑娘队是一个独立的专业队,前期是刘队长带领完成了多期工程。1978年,她接任了石姑娘队队长职务,独立完成了三郊口水库防洪墙、溢流面工程。在宝泉水库上,石姑娘队又独立完成了防洪墙和硬化廊道、修建坝后电站等水库尾工建设。有了经济收入后,队里改善生活,拿粗粮换细粮、换大米,打破了吃黑馍的历史。并组织各种文艺比赛,新增了电视机、三唱机、乒乓球、羽毛球、扑克、军棋等等。

据悉:三郊口水库石姑娘队在她的带领下,不但受到了县委的多次表扬,还于1979年9月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评为“三八红旗集体”,窦金荣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评为“新长征突击手”。

秦近芝发言

秦近芝是石姑娘队里的第一位大学生。为了参加石姑娘队45周年队庆,她早早地来到了会议礼堂。她说:我感谢石姑娘队,也感谢石姑娘队的姐妹们,是你们帮助我、推荐我上了大学。我没有忘记你们,也没有辜负你们的期望,大学毕业后,我一直从事技术工作,并取得了高级工程师之称。现在我们都老了,但我们的精神不能老,我一直给自己的儿子和孙辈讲述当年的石姑娘故事,希望咱们的石姑娘精神永远激励下一代,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为社会多做贡献。

张莲瑞发言

张莲瑞原是西平罗乡石姑娘队副班长,她说:上石姑娘队时,她刚高中毕业,吃不得苦,受不得累,也曾哭过,但是为了改变辉县面貌,也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她总是把艰苦压在心头,和石姑娘姐妹们一同劳动在水利战线的最前沿。付出就有回报,1975年,她被石姑娘队推荐到了新乡市铁路处工作。在铁路处,因为她工作优秀,领导给她换过好几个工种,后她又被安排到了铁路企业银行当行长一直干到退休。

现在,张莲瑞是新乡吕教授刮痧学校的校长,每年都举办公益活动。这天,她带来一套刮痧教材和刮痧板送到每个聚会者手中以示对这次聚会的重视和支持。

新乡市朗诵演讲协会为石姑娘队现场演出诗朗诵

为了传承石姑娘精神,新乡市朗诵家协会主席侯玮青特意安排协会赶来为石姑娘队公益助演,梁卫华、李辉、王志勇、李阳为石姑娘队朗诵了郭小川的诗《辉县好地方》和王姝晴女士为石姑娘队写的情景诗《石姑娘之家》。

据悉,这次活动,共济医院也派医生为石姑娘队45周年庆典活动提供了公益服务。

辉县最近发生的大案

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因经营者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而买到问题产品,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

2022年3月13日,原告赵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IPhone8PLUS手机一部,付款金额1965元。购买前后,原、被告通过某购物平台聊天软件联系沟通,被告承诺案涉手机系原装正品全新库存手机。但原告收到手机后,通过验机发现案涉手机为官翻机。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手机序列号与IMEI不属于这部IPhone8PLUS,该设备存在擅自改装,无法提供保修,存在未授权的修改,服务被拒绝。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加付三倍赔偿金。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苹果手机,双方通过某购物平台聊天软件沟通时,被告明确承诺其销售的手机为国行正品、官方标配的苹果手机,但其实际向原告交付的手机明显与承诺不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欺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手机款1965元并赔偿原告5895元,同时原告退还案涉手机。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但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等欺诈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依法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三”的维权诉求,惩处了经营者误导和欺诈消费者行为,最大程度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生网络纠纷时,应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维权,妥善留存相关消费证据、聊天记录等,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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